详细内容: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中化连云港循环经济产业园罐区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中化连云港循环经济产业园罐区项目一期工程;
二、建设地点:连云港市徐圩新区复堆河以西、石化七道以北;
三、建设单位:中化连云港石化仓储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分一期A、一期B两子项同期实施,一期A新建化工品储罐33座,用于液体危险化学品的仓储(13种),总库容16.1万立方米,包括一二类毒性化工品罐组、普通化工品罐组、酸碱及氧化剂类化工品罐组等4个罐组;一期B新建低温丙烷储罐2座,总库容16万立方米。同步建设厂内管廊管线、汽车装卸站、尾气处理、危废暂存间、污水处理站、消防泵房等全厂性公辅工程,以及依托园区三期公用管廊敷设厂外物料输送管线18条、污废水接管管线2条。项目依托的码头、外管线的管廊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项目总投资13054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560.89万元。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中应贯彻清洁生产原则,使用先进生产工艺,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项目污染控制应符合《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总体发展规划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相关要求。
本项目“三废”治理设施须由有资质单位设计、施工,方案应通过专家论证及安全评价并在建设中严格落实。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要通过“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采集”小程序进行信息采集。
(二)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规划、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
项目循环冷却水排水、空压站冷凝水经收集后,接管至徐圩新区再生水厂,经徐圩新区再生水厂处理后,70%再生水回用,剩余30%浓水再接入徐圩新区高盐废水处理工程,进一步处理至COD≤30mg/L,最终通过深海排放;储罐及管线清洗废水、罐区(包括泵区)地面冲洗水、汽车槽车装卸区的地面冲洗水、化验废水、废气处理装置洗涤废水、初期雨水、接收中化码头工程污水等生产污水经“调节均质+隔油+涡凹气浮+溶气气浮+核桃壳过滤+水解酸化”处理后,再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起,经“四级接触氧化+斜板沉淀”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至东港污水处理厂,经东港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尾水再送至徐圩新区再生水厂,经再生水厂处理后,70%再生水回用,剩余30%浓水再接入徐圩新区高盐废水处理工程,最终通过深海排放。
其中,生产污水接管执行东港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限值;生产废水接管执行徐圩新区再生水厂的循环冷却排水回收系列设计进水限值。最终排入外环境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直接排放水污染物特别限值(其中循环冷却水排水、空压机冷凝水的最终外排环境要求COD≤30mg/L)。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鼓励采用技术先进的废气处理工艺,确保各类废气达标排放,并不得产生异味。
1,3-二氯丙烯废气经“三级冷凝”深冷处理,尾气通过1个15米排气筒P1排放;其余不含氯的有机物料废气经“CEB超低排放燃烧”处理,烟气通过1个30米排气筒P2排放;污水站及危废暂存库收集废气经“次钠、液碱二级喷淋洗涤+活性炭吸附”处理,通过1个15米排气筒P3排放;低温丙烷罐组配套BOG全回收系统,正常工况无废气排放,非正常与事故工况的超压排气经密闭管路输送至地面火炬燃烧处理,通过火炬筒P4排放,烟气排放高度40米。
1,3-二氯丙烯、酚类、苯、环氧丙烷、丙酮、苯乙烯、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及无组织边界排放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标准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氮氧化物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排放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规定的“非甲烷总烃”特别排放限值。
本项目应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的通知》(苏环办﹝2016﹞95号)、《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指南》(苏环办﹝2013﹞31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做好物料储存、转移、输送、敞开液面、工艺过程等环节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及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
(四)加强噪声管理工作。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降低固体废物产量,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做好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项目危废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
清罐管渣液、废润滑油、废冷凝液、浮油渣及污泥、废活性炭、废弃含油抹布及劳保用品、实验室废包装及药剂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软水装置废滤芯、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本项目投运前应落实所有危险废物处置去向。
(六)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防渗措施及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源头控制、分区防渗。加强监控,严禁污染土壤和地下水体。
(七)落实“报告表”中提到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相关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工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每年须定期演练;做好与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石化基地应急截污方案等联动。本项目需落实足够容量的事故水池。
(八)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相关文件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15号)及《江苏省化工园区监控预警建设方案技术指南(试行)》(苏环办〔2016〕32号)要求设置在线工况监控系统;厂区雨水排口处应设置足够容量的监控池,并安装流量、COD、氨氮等在线监测设备、视频监控系统及由监管部门控制的自动排放装置;厂区污水分质送往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接管口前均应设置监控池,并安装流量、COD、氨氮、总磷、总氮等在线监测设备、视频监控系统及监管部门控制的自动排放装置;排气筒和废气净化设施的进出口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平台;有组织排放废气排放口及厂界应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在线监测设施;所有监测信号和数据应实时上传至环保部门。
(九)法律法规政策有其它许可要求的事项,项目须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建设与投产。本项目依托的工程与环保设施投运是项目投运的前置条件。
(十)本项目在施工期与运营期,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及其他相关要求做好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施工期各项环境保护工作;建成后需按规定程序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十二)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环评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批。原则上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二年方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公众参与情况:
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公示期间,未收到通过电话、邮件、网络等反馈的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十、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18-82256017
通讯地址: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邮编:22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