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现对2021年5月25日发布的招标文件第二次补遗说明如下:
一、原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第12.1.1条“招标人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中第6款第(11)项“投标人具有自开标前60个月内(不含开标当月,以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时间为准)承担并完成过中标建筑面积≥142200㎡且中标金额≥35700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业绩(业绩不含港澳台地区)。评审依据: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备案表(必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施工图(或竣工验收图)五件原件中的不少于三件原件。”现修改为:“投标人具有自开标前60个月内(不含开标当月,以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为准)承担并完成过中标建筑面积≥142200㎡且中标金额≥35700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业绩(业绩不含港澳台地区)。评审依据: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告知书、竣工验收备案表或专业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必备)、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施工图(或竣工图)五件原件中的不少于三件原件。”
二、原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第12.1.1条“招标人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中第6款第(8)项“由投标企业开具的《法人承诺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的其他组成资料)评审依据:《法人承诺函》原件(投标企业须在开标现场递交《法人承诺函》原件)。”现澄清为:“由投标企业开具的《承诺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的其他组成资料)评审依据:《承诺函》原件(投标企业须在开标现场递交《承诺函》原件)。”
三、原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21年6月15日上午9时30分”现推迟为:“2021年6月25日上午9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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