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项目实施意见》(农计财发〔2025〕9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9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依据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耕地。对30亩以上水稻种植主体,签订流转合同并经乡镇耕地流转管理部门认定,可享受叠加补贴,叠加补贴采取当年补上年的方式。
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1.农民家庭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2.承包方户主死亡、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等,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的,及时变更户主“一卡通”账户等信息,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承包方整户消亡的,村集体收回承包地之前,由该地块实际种植者享受补贴;村集体收回承包权后,该户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4.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但实际拥有耕地承包权或承包权益,且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5.确权后的新增耕地,流转给经营主体且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可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未流转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依据。补贴面积核定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面积为基数,据实核减不符合补贴条件面积,暂未确权到户的由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耕地可按确权面积或自然资源部门认定耕地面积核定补贴面积。
(三)不补范围。对林地、草地、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细则,进一步细化不补范围及相关情形。
(四)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根据全区的补贴资金总量和区级核定的享受地力保护补贴的耕地面积进行测算,全区按统一补贴标准发放。在此基础上,对2025年30亩以上水稻种植主体,每亩可享受叠加补助20元。
二、补贴发放程序
按照“村级逐户登记、村级逐户核实、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区级测算、及时发放、系统录入”的流程,进一步规范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一)村级登记。根据省级统一制定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清册》(以下简称《清册》)样式,村(居)委会逐户登记、核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每户应补面积、不纳入补贴的面积和“一卡通”帐户、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在“基层小微权力群”公示公开7天;存在异议的,由村(居)委会3天内核实完善,并再次公示5天,确保村级登记工作质量,做到信息登记准确无误。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主任或具体负责村主干签字、村(居)委会盖章,将补贴信息上报乡镇(街道、农场)。户主身份、账户、耕地面积、死亡户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在村级登记时核实更新,避免因未及时减员、变更、注销等原因,出现补贴资金发放至死亡人员账户等情况。村级登记工作原则上要求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
(二)乡镇审核。乡镇(街道、农场)督促村(居)委会及时准确上报、汇总农户和耕地面积等数据,抽核、审核各村居(委)会上报的《清册》内容等信息,防止出现因审核不到位、审核把关不严,出现多发、少发、错发、漏发补贴资金等问题。审核通过后,经乡镇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并盖乡镇(街道、农场)政府(办事处、农场)公章,上报区农业农村局。乡镇审核原则上要求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
(三)区级测算。区农业农村局全面确认乡镇(街道、农场)上报的《清册》内容后,汇总形成全区耕地补贴总面积,并按照可补资金量(含当年拨付和上年结转资金)会同区财政局共同测算每亩补贴标准。
(四)资金拔付。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通过国库拨付,区财政局收到补贴资金后,严格按照资金使用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兑付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应于6月25日前足额发放到户,上年结转资金要在当年统筹使用完毕。按规定可获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村组集体、国有农场等,应拨付到其对公账户。承办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要按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补贴发放手续,并在存款折摘要栏内注明“耕补”字样。
(五)系统录入。补贴资金发放完成后的5 个工作日内,各乡镇(街道)依托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上报系统,2026年开始,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增加“补贴面积”录入。区农业农村局依托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以及福建省农业农村厅财政资金上报系统,填报项目资金等有关情况。
三、职责分工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由区级负总责,不断完善区乡村三级工作体系,各级明确专人负责补贴发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员会对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的真实性负责。
(二)区农业农村局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强化培训、指导和服务工作,会同区财政局编制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实施补贴发放、补贴信息公开等工作,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农户(主体)开展实地核查。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区农业农村局提供的补贴发放相关数据,拨付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监管、重点绩效评价,配合区农业农村局制定实施方案,督促指导代发金融机构及时、准确兑付补贴资金。
(三)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要加强督促、指导,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动态,协调解决问题,共同推进补贴发放。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资金管理。严格规范使用补贴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不得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债务和欠款。按规定获得补贴的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落实耕地保护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补贴发放各环节监管。加强信访处理,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发放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农户的合法权益。对骗取、贪污、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乡镇(街道)要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应当听取农民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三)健全档案管理。村(居)委员会将公示无异议后的最终材料,签字盖章后报送至各乡镇(街道)留档。乡镇(街道)应加强补贴政策资料的整理建档,并储存好各村(居)核定后的补贴数据电子档以备查询,严禁随意毁损或遗弃。村级组织应建立公示台账,便于日常管理及留样备查。
(四)强化政策宣传。各地要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政策解读,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此项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同时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通过张榜公示、发放明白纸等渠道,重点明确补贴政策与耕地地力保护责任相挂钩的任务要求,有效调动农民群众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贯彻落实好党中央的强农惠农政策。
附件:1.2026年可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耕地情况汇总表
2.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清册
南平市建阳区农业农村局 南平市建阳区财政局
2026年1月30日
详情请见:潭农综【2026】8号 2026年建阳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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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燕萍
初审:温良英
终审:杨建贵 陈利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