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SZGZC2021-Y-C-004-001-A 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法院审判委员会改造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10月28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原采购文件P21三、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相关政府采购政策的具体实施规定如下:
现更改为:
(二)、中、小企业: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
(1)本项目属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如供应商属于小微企业,对其报价给予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4)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附件规定《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5)本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才可享受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6)若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虚假声明则视同提供虚假材料,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处理并报请政府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绿色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和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购〔2020〕10 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如供应商认定本企业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提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提交则不享受相关价格扣除政策。
(二)、监狱企业:根据苏财购【2019】10 号文,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如供应商为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交则不享受相关价格扣除政策
更正日期:2021年11月2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单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联系人:陈亮 联系电话:0512-66603800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88号
2、采购机构信息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苏州广致诚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尹丰路268号兴郭科技大楼608室
电 话:0512-6863538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卫霞、方丹丹
电 话:18662589966
五、附件
无。
苏州广致诚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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